各县市区商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精神,《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将贯彻落实《办法》精神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
在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县市区商务局要统一部署,认真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把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纳入日常化和规范化管理。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使工作落到实处。实施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配合,各县市区商务局要加强与价格、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
二、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做好解释工作
各县市区商务局要开展“拒绝塑料袋,共建绿色家园”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宣传口径可按商务部条法司尚明司长就《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有关内容宣传,广泛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性,提高人们对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的认识,以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大为倡导文明、节约、环保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模式,提供市民重拎布袋子、菜篮子,重复使用耐用性附物袋,营造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
三、各地商贸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确保《办法》落实到位
各商贸企业要自觉贯彻执行《办法》,各县市区商务局要对《办法》在当地商贸企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认真督察,确保《办法》落实到位。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重点零售企业、集贸市场,加强指导和监督,发挥重点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开展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督。对《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总结经验,强化措施,确保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各县市区商务局要加强与市商务局联系,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实际问题。市商务局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县市区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联系部门:商贸发展科
联系电话:0734-8148859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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