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
(一) 定点屠宰场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达标者记5分,未达标者扣减1—3分。
(二) 定点屠宰场具备《条例》规定的七个方面条件。即: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4、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5、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削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6、有生猪及生猪无害化处理设施;7、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达标者记7分,未达标每缺一项扣减一分。
(三) 领导重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每天要有领导带班,职员值班。屠场半年要有工作小结,全年要有工作总结,未达标者扣3—5分。
(四) 执行屠宰操作规程,宰后肉品能达到“三不落地四不带”(即肉尸、头蹄、内脏不落地,不带血、不带毛、不带污、不带病变组织),保证肉品的鲜洁度。达标者记8分,未达标扣3—5分。
(五) 定点屠宰场没有垄断牲畜收购和牲畜收购价格或垄断牲畜产品销售和牲畜产品销售价格。达标者记6分,未达标者扣减1—3分。
(六) 坚持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并有有关证件(包括产地检疫证明)的详细记录备查,要有进、销台帐。在考核期内没有收购、宰杀染疫、病死猪和死因不明牲畜。达标者记10分,未达标者扣减3—5分。
(七) 定点屠宰场不得对牲畜或者牲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资。达标者记5分,未达标者扣减2—3分。
(八) 定点屠宰场出场产品必须合格,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场。达标者记10分,在考核期内每发现一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场扣减3—5分,直至扣完本条记分。
(九) 定点屠宰场加强防疫、消毒卫生工作。发现疫病时按规定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屠宰管理部门报告。达标者记5分,未达标者扣减1—3分。
(十) 按规定收取定点屠宰规费,没有乱收费行为。做好票证领取、保管工作,按规定该上缴的规费按时上缴屠宰办。未开足票证,每查处一次扣3分,达标者记10分,未达标者扣减3—5分。
(十一) 定点屠宰场经屠宰办许可可采取灵活经营模式和管
理办法,管理方和经营方均比较满意。定点屠宰量要达到要求基数。达标者记8分,未达标者扣减2—5分。
(十二) 定点屠宰场积极组织货源,保证屠宰量的稳定,“放心肉”上市供应。达标者记10分,未达标者视情况按比例扣减分数,扣减2—4分。
(十三) 自觉接受屠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支持、配合工作。达标者记8分,未做到者扣减1—3分。
二、 考核时间:
每半年考核一次,年未进行全面考核评比。
三、 评比奖励办法:
1、 评比办法:95分以上为优胜奖;80—94分为合格;60—79分为限期;60分以下关闭。2、年终考核获优胜奖的奖励经理500元。合格单位不奖不罚,不合格单位根据得分情况按少得1分处罚200元,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考核小组 组 长:唐志军
考核小组副组长:陈福生、周 林
考核小组 成 员:唐承甫、王轩隆、龙翔、肖明德、肖湘波
杨其生、高 辉、刘军、李登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