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服务效率跟踪,是指经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被列入市级重点的投资项目,由与该投资项目有关的行政部门确定专门的责任人和行政负责人,对项目引进、立项审批、建成投产以及经营发展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服务,并由同级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对相关行政部门跟踪服务的效率、效能以及廉政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的行政措施。
第二条 重大投资项目经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之后,限期由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召集各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会议,确定项目责任人和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 各部门的项目责任人负责指导、协助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该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收费等具体事项,并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直至该项目与本部门业务关系终止。
第四条 各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应对本单位项目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协调,并对该项目运作全过程中涉及本部门的有关事项负责任。
第五条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减少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手续,公开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并严格按照“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查、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程序执行。
第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掌握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项目运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项目落成正常运转后,由政务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第七条 同级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对相关行政部门跟踪服务的效率、效能以及廉政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不定期进行检查、听取反馈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衡阳市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和《衡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且材料齐全的审批事项故意不受理或随意退件的;
(二)受理审批事项未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文书材料,造成投资方办事人员多次往返的;
(三)对已受理的审批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四)违反工作纪律,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吃、拿、卡、要”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六)对重大投资项目未确定专人对其进行全程跟踪服务或工作不到位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